"上海药神案"改判:"销售假药罪"改为"走私罪"降刑

发布时间:2019-12-30 来源:化工邦 阅读:14641

2017年定为销售假药罪,现在改判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或许,新药品法“进口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给了该案的转机。

庭审现场


据上海第三中院消息,12月28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门诊部”)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胡盼盼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日,判处被告人孙勇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简立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桥有期徒刑二年,对各被告人均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胡盼盼为非法牟利,在明知13价肺炎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等11种疫苗未获批准进口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孙勇平联系境外的一家诊所进行采购,并安排被告人简立和负责运输并非法携带入境,销售给被告单位美华门诊部。美华门诊部在明知相关疫苗系未经批准而走私入境的情况下,经该门诊部负责人郭桥决定,非法收购上述疫苗共计1.3万余支,并对外接种。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盼盼、孙勇平、简立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批准将涉案药品走私入境,数额达425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美华门诊部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桥决定,非法收购走私药品,数额达995万余元,情节严重。

上述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始末一览

2006年开业的美华门诊部,位于上海华山路丁香公寓,经营范围包括儿科、妇产科等医疗服务。两年后,经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批复同意,美华门诊部获得免疫预防接种项目的资质。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上海美华门诊部为迎合其客户对疫苗接种需求,经法定代表人郭桥决定,从新加坡采购1.3万支疫苗,对外销售、接种。在新加坡当地,上述疫苗均登记在册,可以合法购买、销售,但因未经批准进口、未经依法检验,按照国内的相关法律,这些疫苗被认定为假药,郭桥也因此背上销售假药的罪名。

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到2016年11月间,美华门诊部为迎合客户对疫苗接种的需求,经郭桥决定,采购未经批准进口、未经依法检验检疫的疫苗共计1.3万支,并对外销售、接种。经司法鉴定,上述疫苗价值共计9959450元,孙勇平与胡盼盼转账结算疫苗款共计4257358元。

2016年11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线索,会同市食药监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组在美华门诊部的药品仓库,查获并扣押部分涉案疫苗。经过上海食药监认定,这些疫苗均应按假药论处。

2017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方指控上述四人及美华门诊部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2018年1月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郭桥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参与此案的另外三人,也因同等罪名获刑4至6年不等。

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7月23日,律师斯伟江和徐昕介入此案。

2019年11月27日,此案有了新进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中将涉案疫苗违法携带入境等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新法,不再按假药论处

《药品管理法》时隔18年迎来首次全面修改,其中“进口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的规定,让多年来依靠非正规渠道从国外购买药品维持生命的病人们看到了“希望”,也让众多因贩售国外药品而被控销售假药罪的被告人看到了摆脱罪名的机会。

而国家药监局发布执行新药品管理法的公告第5条,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的案件,参考新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规定: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来源:蒲公英,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关键词:上海药神案 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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