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回扣 中纪委出手了

发布时间:2020-07-07 来源:赛柏蓝器械 阅读:17457

随着集中采购的全国铺开,耗材水分被挤压,回扣的空间也越来越小。

1、拿回扣手段趋于隐蔽

日前,中纪委官网发布《关于治理医药领域贿赂》的文章引发多方关注,内容直指医药行业收回扣、拿提成、感谢费等行为,并指出医药领域行贿受贿问题屡禁不止,亟须对症整治。

文章指出,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医药领域行贿手段呈现出花样翻新、次数频繁、金额巨大等特点。

在调查中发现,在一些地区,药品“回扣式”销售成了公开的秘密,产品的回扣比例都是提前谈好的。有医药代表坦言,用药品价格45%左右的回扣,招揽在医院有关系的二级代理商打开销售渠道。

以往常见的行贿手法是以“搞好关系”“感谢关照”为名赠送红包、购物卡等。随着监管加强,行贿手段也更加隐蔽,如为医生请保姆,帮助子女升学,或把贿赂款列为咨询费、推广费等。

2、企业常以行业惯例辩解

“由于药品、器械能否进入及卖多卖少的操作权在医院,一些企业不惜花重金对拥有决定权的有关负责人开展行贿公关。因此查处的受贿人大多为医院领导和具有处方权的科室负责人或骨干医务人员。”文章指出。

在这其中,医院“关键少数”成为医药企业的“主攻对象”。

广西某医院院长,长期接受医疗器械供应商林某的感情投资。从请客吃饭到别墅首付和装修款,林某无所不至。作为回报,林某公司的直线加速器、ECT、彩超等医疗设备产品顺利进入该院。

北京某医药企业咨询管理公司主管指出,医药领域贿赂问题频发,除了医务人员自身廉洁底线失守外,跟行贿行为即使被查处、受到的惩罚也相对偏轻不无关系。

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从2013年到2019年12月,医药领域贿赂案件超3000起。但处罚主要集中在医务人员受贿行为上,很少将药企牵涉进来。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人、受贿人常以惯例、潜规则等借口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某医院相关负责人说:“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和财物一旦成为潜规则与行业风气,就会丧失医德,甚至违纪违法,最终抬高医疗费用,加重患者和医保基金的负担,加剧医患矛盾。”

3、药代违法行为被彻查

对于收受回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压力传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围绕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该负责人还介绍,目前已采取相关措施。包括建立行风建设管理部门与驻委纪检监察组的配合协作机制,要求涉纪涉法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

快查快办,“一案三查”;探索建立全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统一管理机制,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大型三级公立医院配备专职行风建设干部等。

中央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落实全会部署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职责作用,坚决整治医药领域行贿受贿问题,形成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联动。

各个地方也纷纷展开整治行动。安徽省对卫生健康系统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巡视巡察,推动查处了一批问题线索,对违规招标采购、收受回扣等方面列出负面清单。

江西省在《全省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科研费、统方费、赞助费、新药推广费等均被定性为商业行贿。

天津市印发《天津医院内部医药经营企业代表接待管理办法》,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对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医院领导、医务人员等行为,坚持严厉打击,挤压“围猎”空间。

4、国家医保局下令查贿赂

国家医保局2020年的行政执法列表中,有对购销环节商业贿赂加大检查的相关要求。

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等六项制度,明确药企要为代理人的商业贿赂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列入失信将失去招采资格。

6月5日,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

对查实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涉案的医药产品经营者给予回扣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同时,对巩固医药流通领域改革成效,也作了部署。

近期,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指出要升级完善行业“九不准”。

“九不准”的内容为: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目前,耗材零加成和DRG相结合,医院为了控费,会尽量少使用耗材,进而在内部加大对医生多使用耗材、收受回扣行为的监管惩罚力度。

另外在械企方面,两票制、价格联动、带量谈判等政策的落地和铺开,也都在不断压低耗材虚高价格,挤压耗材能够给医务人员提供贿赂的价格空间,可以看到,回扣的空间也随之越来越小。

关键词:回扣 药品 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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